
來源:貴州黔坤律師事務所 發布時間:發布時間:2019-04-08
貴州省息烽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
(2018)黔0122民初1497號
原告:童慶豐,男,1979年4月18日生,住貴州省開陽縣。
被告: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貴陽建設指揮部,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棗山路31號貴州鐵道大廈11樓,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03MA6DKQNM6D。
負責人:林華,指揮長。
被告: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,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環路北二段11號,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000621601466X。
法定代表人:宋修德,董事長。
被告:貴陽市域鐵路有限公司,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路1號,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115556600327T。
法定代表人:王嵩,董事長。
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:胡利勇,男,1960年7月1日生,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員工,住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,特別授權代理。
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:王志堅,男,1962年8月25日生,中國鐵路局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員工,住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,特別授權代理。
被告:貴陽市人民政府,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林城東路市級行政中心。
法定代表人:陳晏,市長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賈倞,貴州黔坤律師事務所律師,執業證號15201199710414706,特別授權代理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盧世偉,貴州黔坤律師事務所律師,執業證號15201201510633613,特別授權代理。
被告:開陽縣人民政府,住所地貴州省開陽縣城關鎮。
法定代表人:李仕勇,縣長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王恒,開陽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公職律師,執業證號15201201760199840。
原告童慶豐與被告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貴陽建設指揮部、中國鐵路成都局集團有限公司、貴陽市域鐵路有限公司、貴陽市人民政府、開陽縣人民政府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,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。原告童慶豐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童慶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,本院予以準許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“宣判前,原告申請撤訴的,是否準許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”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“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:”第五項“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;”規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童慶豐撤訴。
案件受理費35283元,減半收取計17642元,由原告童慶豐負擔,剩余案件受理費17641元退還原告童慶豐。